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91民初3693号 |
案号 |
(2021)辽0191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洪生气体有限公司货款8,290,570.56元及利息1102646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共计9,393,216元;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共16期,被告于每月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本金500,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0,000元其中货款本金290,570元及利息209,430元,被告于2021年1月5日前给付原告利息500,000元,被告于2021年2月5日前给付原告利息393,216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全部执行,除给付剩余款项外,还应给付原告违约金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履行的全部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标准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同意原告随时取回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外投设备[安装低温液体储罐2个(50m3/0.8mpa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0m3/0.8mpa辽阳金鼎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汽化器6个(1500m3/h,沈阳新光低温研究所2台、1500m3/h辽阳金鼎低温设备有限公司2台、100m3/h原告自制2台)、减压阀1个200m3/h0.6mpa、不锈钢低温截止阀dg4opn16四个、不锈钢球阀dn100、pn16两个、安全阀dn25、pn16四个、钢管、管件其他配件],如被告不配合,原告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承担设备的拆除、吊装、运输费用。四、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产品供应合同(洪生拥有设备)》及2016年5月20日《气体购销合同》;五、案件受理费77,553元,减半收取38,7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六、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成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6612196832 |
登记机关 |
抚顺市东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同益北路7号楼1号办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