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费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91民初1431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费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公务航空有限公司75万元及违约金(以75万元为基书,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案件受理费12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510元,由被告费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