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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5********1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1031民初248号
案号
(2021)晋1031执恢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被告任艳萍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支付至还款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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