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华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8********3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3316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2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长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周长娥尚欠本金179881.48元,利息9110.24元,罚息57 558.33元,共计246 550.05元(暂计至2017年5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常娥、蒋华东、徐荣、步彦广、郑州绿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3元,由被告周长娥、周常娥、蒋华东、徐荣、步彦广、郑州绿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24 |
发布时间 |
2019-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273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4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04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