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19********0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15977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华商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敬敏借款本金13.2万元;二、被告邓飞、邓久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华商电器有限公司、邓飞、邓久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