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桂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02********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711民初145号 |
案号 |
(2016)皖0711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朱桂江、朱艳妮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代偿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894609.29元以及代偿款894609.29元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朱桂江、朱艳妮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6元减半收取6573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7-07 |
发布时间 |
2018-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