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美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9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4294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四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河屯支行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9.1042‰计算;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月利率13.6563‰计算);二、被告连国生、葛美娥、崔路路、王三林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被告连国生、葛美娥、崔路路、王三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四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7.49元,减半收取计3198.75元,由被告连四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