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骆晨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19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5刑初314号 |
案号 |
(2021)皖1225执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骆晨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骆晨宇退赔被害人程登辉人民币五千七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锁仁乐人民币二十七元,退赔被害人张丽人民币三百元,退赔被害人丁永海人民币七百三十五元,退赔被害人齐盼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吴海莉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邓猛人民币一百六十八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八千九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