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6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1民初4178号 |
案号 |
(2021)皖0121执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余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欠原告周婷婷借款114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37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余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