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9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7995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4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扬州市远洋船用电缆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扬船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00万元及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何卫东、金栖泽、刘薇、何海燕对扬州市远洋船用电缆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江苏扬船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3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98元(江苏扬船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扬船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424元;由扬州市远洋船用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何卫东、金栖泽、刘薇、何海燕负担3497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江苏扬船物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8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栖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0753905322D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邗江工业园祥园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