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农建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707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农建强支付周桂生、颜于莲、周家语代理费20万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债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农建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