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丽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970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赵丽青赔偿许丹丽各项经济损失6 000元,定于2020年8月24日前支付3 000元(已当庭支付),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3 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许丹丽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