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4民初11105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13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6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0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被告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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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信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570415865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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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三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