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艾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6827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到2020年9月27日被告艾波拖欠原告廖思灵本金2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利息3749元(暂计算到2020年8月31日),以及下列第五条艾波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2391元,保全费166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二、以上欠款款项合计218300元,被告艾波同意在2020年9月28日向原告廖思灵支付100000元,剩余款项118300元于2020年11月15日之前向廖思灵付清。如被告艾波未如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被告艾波除承担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以200000元本金(如已支付则按先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本金的顺序作相应扣减)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有权就欠付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外人罗蒙自愿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廖思灵对此无异议。四、原告廖思灵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勇平的起诉,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保全费166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被告艾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