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庆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31********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9民初2636号 |
案号 |
(2021)黑0129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庆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荆志彬丢失的牛款75 000(6岁花母牛核款20 000元、4岁红色母牛1头核款20 000元、二岁黑色花脸母牛1头核款15 000元、牛犊2头各10 000元);二、原告荆志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刘庆龙854.17元,原告荆志彬承担170.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