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6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商初字第00831号 |
案号 |
(2016)苏1181执4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利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伯支行银票垫付款4999796.5元及截止2015年7月2日的利息203494.10元,并承担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丹阳市永丽灯饰有限公司、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张丽萍、汤志新对被告丹阳市利鑫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2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82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08 |
发布时间 |
2017-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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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金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04056688940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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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淮阴区经济开发区钱江路1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