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黔七民初字第1473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恢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3,028,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刚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4.00元,减半收取15,51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举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15560906046Q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绿地联盟国际第3号楼4单元13层19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