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合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03民初4842号 |
案号 |
(2019)豫0403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合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代理费109826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以538261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以3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7日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86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台负担20440元、被告平顶山市合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947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时间 |
2019-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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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韶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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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57号楼12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