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81********0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3182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方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保升支付12000元;二、方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保升支付逾期给付12000的相应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4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月20日计付至12000元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方保升对方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方保升对合肥国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方园负担;公告费500元,由方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