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11899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3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76429.98元,并赔付截至2019年8月30日的罚息9059.11元、复利214.86元,及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7612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吕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4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8元,由被告吕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