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小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52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4075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小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学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评估鉴定费共计80002.42元;二、驳回张学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张学英负担35元,被告张小俊负担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