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蓬江区庆新电机制造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703民初4122号 |
案号 |
(2017)粤0703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庆新电机制造厂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盛怡物资贸易中心支付货款48370.33元及逾期利息(其中:货款46211.88元的利息从2013年7月21日起计至2016年6月18日;货款48370.33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若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庆新电机制造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陈文才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6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庆新电机制造厂、陈文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21 |
发布时间 |
2017-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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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文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053752177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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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村井根一路23号之一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