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商初字第00137号 |
案号 |
(2016)苏1324执2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16372.26元及违约金(以2016372.26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给付之日);二、江苏顶峰型材有限公司、泗洪县银燕复合肥厂、丁传金、朱静、张毅、张燕、徐伦、王锐、伍海洋、曾少祥、马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6-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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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传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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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珠江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