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11民初6164号 |
案号 |
(2018)苏1323执3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顶峰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宿迁市高新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17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1.6%计算)、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顶峰型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7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071元,由原告负担1071元,由被告江苏顶峰型材有限公司、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毅负担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4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时间 |
2019-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传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珠江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