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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3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宿中商初字第0146号
案号
(2016)苏13执恢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金鞠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62454.95元及违约金(以1362454.95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12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元元、肖显文、泗洪县三星特酿酒厂及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江苏金鞠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020元,由原告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6660元,被告江苏金鞠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元元、肖显文、泗洪县三星特酿酒厂及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360元(原告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江苏金鞠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元元、肖显文、泗洪县三星特酿酒厂及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46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2-26
发布时间
2016-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丁传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珠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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