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2********3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4898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刚自愿偿还原告徐为明保证金200000元,利息40000元,共计24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8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偿还80000元;二、若有一期未按时偿还,原告徐为明可就剩余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已付部分按先息后本计算),并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清息止;三、原告徐为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陆刚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