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3********5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81民初1472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判令解除被告王先道、郭红梅与原告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ys003122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二、被告王先道、郭红梅向原告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85457.55元。三、被告王先道、郭红梅偿还原告已代为支付的款项393274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0元,原告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240、被告王先道、郭红梅承担42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先道、郭红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