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慧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26民初595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丁慧娟提出离婚,被告王坤飞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原、被告婚生长子王巍錡、次子王巍杭由被告王坤飞抚养,原告丁慧娟承担子女抚养费80000元,原告分四次支付,每次支付20000元,于每年10月1日前履行完毕,被告王坤飞同意。三、原告丁慧娟自愿放弃婚前嫁妆。四、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五、双方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