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3民初3080号 |
案号 |
(2017)湘0103执2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97599.97元;二、限被告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其中,以5050072.86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以5047527.11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限被告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 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债务清偿之日止, 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四、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保证金15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浏阳市葛家乡乌石龙村房产(所有权证为浏房权证字第71001027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敏所持有的东方明珠公司的100%(出资额人民币503.38万元)的股权依法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刘敏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财产)、被告谢小春在与被告刘敏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刘敏与被告谢小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东方明珠公司所应支付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追偿;九、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浏阳市官渡镇军山林场提供抵押的林权(权证号为“长浏林证字(2005)第4300785276号--第4300785291号),被告浏阳市云居山林场提供抵押的林权(权证号为“长浏林证字(2005)第4300918523号、--长浏林证字(2006)第4306268577号),被告浏阳市中和镇三源林场提供抵押的林权(权证号为“长浏林证字(2006)第4306263110号、第4306280439号、第4306280235号、第4306280434号--第4306280436号、第4306280401号、长浏林证字(2010)第4306279414号--第4306279417号、第4306279345号、第4306279433号、第4306279447号--第4306279450号”)依法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十、驳回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188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89188元,由被告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 、刘敏、 浏阳市官渡镇军山林场、浏阳市中和云居山林场 ,浏阳市中和镇三源林场 、谢小春承担 (此款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06 |
发布时间 |
2018-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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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谭应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30532498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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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沙市浏阳市葛家乡乌石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