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天宾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32民初761号 |
案号 |
(2018)冀0532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学波、张爱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修勇借款本金12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张雪英、郭佳宏、邢台天睿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天宾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姚修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告杨学波、张爱英、张雪英、郭佳宏、邢台天睿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天宾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时间 |
2019-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丽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30692081568D |
登记机关 |
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古城营乡旦寨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