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3********4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681民初1861号 |
案号 |
(2021)辽0681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吕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升任借款2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