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荣礼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1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5649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4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荣礼魁赔偿原告刘晓晖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10700元,被告荣礼魁已赔付原告20700元,经结算,被告荣礼魁还应赔偿原告刘晓晖90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3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加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含未届履行期)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刘晓晖账户(户名:刘晓晖;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账号:6217002000031395348)。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起事故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4元,由原告刘晓晖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