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云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81民初6597号 |
案号 |
(2017)苏0481执5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南银行借款10800000元及其利息653184元、律师费380000元,合计人民币11833184元;并以借款10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利息。二、原告江南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被告云通公司抵押的溧阳市别桥镇北山工业集中区上上线12幢3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马秋云、王雪洪应对被告云通公司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秦商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80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时间 |
2018-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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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秋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81564331016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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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58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