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葛市东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74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民初108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1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49957657.23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17日的利息4451907.67元,以后的利息以本金49957657.23元为基数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长葛市东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和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森昊投资有限公司、朱广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张建华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32元,由被告长葛市定达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东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信阳和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森昊投资有限公司、朱广旭、张建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时间 |
2019-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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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辛炎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82874409851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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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市区钟繇大道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