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吉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4********4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3044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周吉强给付申请执行人傅根高运费 1 1 7 7 1 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1 1 7 7 1 2元为基数,自 2 0 1 6年 9月 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 0 1 9年 8月 1 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2 0 1 9年 8月 2 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0年 1 1月2 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1 6 6 6元、诉讼费 1 4 5 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