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市正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774号 |
案号 |
(2016)内0207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市正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刘继伟废钢款83514元;二、驳回原告刘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原告已预交,本案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包头市正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3-28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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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德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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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开发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