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惠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02********1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03民初653号 |
案号 |
(2020)粤5303执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惠燕欠原告朱善鹏借款本金13000元,限被告梁惠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付清给原告朱善鹏; 二、被告梁惠燕欠原告朱善鹏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计算的逾期利息,限被告梁惠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付清给原告朱善鹏;三、驳回原告朱善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朱善鹏已预交),由原告朱善鹏承担108元,被告梁惠燕承担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