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静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4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776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恢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廷寿、魏静虎、魏静龙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程世海下欠借款本金1223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世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