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1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民终8142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贷款本金2347151.13元,截至2014年8月25日的利息、罚息135736.8元以及自2014年8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吴雪丽对被告贺玉涛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树丰、被告崔志友、被告董卫红、被告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贺玉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本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反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刘锦兰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66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1663元。由被告贺玉涛、被告吴雪丽、被告刘树丰、被告崔志友、被告董卫红、被告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元,由反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26717841926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东风船厂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