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6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商初字第770号 |
案号 |
(2016)鲁0902执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259462.81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元;三、被告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时间 |
2016-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绍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16652535XG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岱岳区下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