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6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商初字第772号 |
案号 |
(2016)鲁0902执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48151.14元(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前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0元。三、被告泰安创时代金港机械有限公司、张传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诉讼费23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30 |
发布时间 |
2016-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绍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16652535XG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岱岳区下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