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6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商初字第337号 |
案号 |
(2016)鲁0902执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5968044.45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二、被告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利息(截至2015年6月30日利息390829.19元;自2015年7月1日起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原告对于被告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房产两处(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150592号、泰房权证泰字第150593号)、土地五宗(土地证号:泰土国用(2006)第D-0038号、泰土国用(2006)第D-0191号、泰土国用(2006)第D-0036号、泰土国用(2006)第D-0037号、泰土国用(2006)第D-019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传海、孙秀爱、李华山、孙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第三项抵押物偿还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案件受理费55620元减半收取278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810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其他无争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时间 |
2016-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绍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16652535XG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岱岳区下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