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2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831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苏馨韵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933720元;二、驳回江苏馨韵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19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966元,由江苏馨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936元,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负担42030元。江苏馨韵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46966元,剩余42030元由本院退回,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42030元。公告费600元,由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馨韵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相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1532214981XP |
登记机关 |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89号金利大厦商业写字楼及商铺第B幢(B)1单元3层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