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902民初1117号 |
案号 |
(2018)鲁0902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699万元。二、被告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截至2016年9月20日止的利息计69259.25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偿还原告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三、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尚梅、于宏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尚梅、于宏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23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宏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2156770544XU |
登记机关 |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阳县罡城镇项目聚集区(西宁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