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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3********0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03民初2361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2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胡永忠偿还原告中国13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剩余借款本金1223317.98元、利息14884.03元、罚息2056.58元、复利272.64元(即自2020年2月4日起截至2020年5月25日,利息14884.03元、罚息2056.58元、复利272.64元;且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第6.2条约定,自2020年5月26日起延续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均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的还贷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程红、徐州缘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被告胡永忠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红、徐州缘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永忠追偿。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就被告胡永忠、程红提供的抵押房产即徐州市泉山区奎园新居南区11#-2-4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68791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169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胡永忠、程红所欠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优先受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5元,减半收取为79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永忠、程红、徐州缘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14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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