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隆昌钢球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21民特16号 |
案号 |
(2016)鲁0921执1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被申请人金隆昌钢球公司所有的位于宁阳县堽城镇项目聚集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宁房权证宁字第521329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宁房他证宁字第1500495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11)第194号、土地他项权证号:宁他项(2013)第049号)一处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宁阳农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550万元、至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等计499 214.36元以及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担保物权实现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在最高限额9 297 000元内优先受偿。 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代理费80 000元及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在抵押物变现中优先支付。 案件受理费18 119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申请人金隆昌钢球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时间 |
2017-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宏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2156770544XU |
登记机关 |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阳县罡城镇项目聚集区(西宁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