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5933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6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原告重庆众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0660259.72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5000000元,合计25660259.72元。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5月29支付20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00元,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4000000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40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5660259.72元; 二、如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重庆众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全案剩余标的款申请执行。同时,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应以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前述应付货款之日起,向原告重庆众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徐州市上信众晶置业有限公司、蒋洪建对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重庆众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82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3206元由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方已经先行垫付,被告在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洪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6037118155722 |
登记机关 |
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安市前锋区前锋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