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0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2021民初2647号 |
案号 |
(2017)川2021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谢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德强因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761.13元;品迭被告谢强已垫付的医疗费16500元后,被告谢强还应赔偿原告杨德强人民币64261.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1-20 |
发布时间 |
2017-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