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希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62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622执恢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希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克礼欠款771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1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克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8. 5元,申请费791元,由被告蔡希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