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田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2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02民初325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黄田姣归还叶艳丽借款75 000元及利息(以75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从2019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黄田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